本规定确定了比得哥什公园酒店停车场的使用规则。

比得哥什公园酒店室外收费停车场管理规定

本规定确定了室外停车场的使用规则,包括收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。

§ 1

一般条款。

停车使用规则。

  1. 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:
    1.1 停车场供酒店客人、客户及员工使用。如发现未经授权人员使用停车场,酒店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对违规车辆施加车轮锁,并要求支付150.00波兰兹罗提罚款后方可解除车轮锁;
    1.2 酒店——指位于比得哥什Wrocławska街3号,邮编85-211的比得哥什公园酒店;
    1.3 LPR系统——车牌识别系统;
    1.4 停车时间——租赁合同约定的停车时长,但不超过240小时,除非购买了月度或年度套餐;
    1.5 免费停车时长——自车辆进入停车场起15分钟内,酒店客户享受免费停车权利;
    1.6 合同罚款——对违反本规定§6中义务的承租人所处以的罚款;
    1.7 自动道闸——安装在停车场的设备,配有车牌识别读卡器,用于控制车辆进出;
    1.8 酒店员工——授权监督本规定遵守情况并发放罚单的人员;
    1.9 停车位——用水平标线划定的停车区域;
    1.10 承租人——指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驾驶人。对于基于与酒店签订的订阅合同使用停车场的承租人,本规定中关于承租人的条款在订阅合同无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适用;
    1.11 停车费——承租人在停车期间为租用停车位而支付的费用,支付地点为酒店前台;
    1.12 停车场——指酒店建筑旁设置的收费无保安停车场,配有标示的停车位;
    1.13 本规定——本停车场管理规定;
    1.14 租赁合同——承租人与酒店间签订的停车位租赁合同,依据本规定§2;
    1.15 罚款通知——由查控人员开具并放置在车辆挡风玻璃下方的文件,要求承租人就违反规定支付合同罚款;
    1.16 复通知——若罚款通知发出后罚款未付,将复发罚款缴纳通知至承租人住所或营业地;
    1.17 禁止停车区域——停车场内禁止停车的区域,包括道路、路肩、人行道、绿地、停车位边界线、残疾人专用停车位(若无相关权限)、人行横道等;

§ 2

租赁合同订立。

  1. 租赁合同自承租人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生效,租赁期限至车辆离开停车场时终止。进入停车场即表示接受本规定。
  2. 进入停车场需:
    2.1 驶至入口道闸,车牌被系统正确识别后进入停车场并停放于指定车位;
    2.2 对于订阅用户,车牌识别系统自动抬杆放行。
  3. 驶出停车场需:
    3.1 在酒店前台支付停车费,随后15分钟内前往出口道闸,车牌识别系统识别后离场。
  4. 若车牌未被系统识别,请拨打酒店前台电话+48 52 376 36 26联系。
  5. 进出时须等道闸完全开启后方可通行,禁止提前驶入、停留或倒车,以免损坏车辆或设备。酒店对因承租人违章所致车辆损坏不承担责任。
  6. 承租人可在车辆进入后15分钟内通过即刻离场撤销租赁合同,合同视为未成立。
  7. 若承租人未在缴费后15分钟内离场,合同自动重新成立,须依据现行收费标准缴纳额外停车费。
  8. 酒店可随时决定暂时关闭停车场、限制停车位数量、更改用途、调整价格或营业时间。

§ 3

承租人义务。

车辆和损害责任。

  1. 承租人须遵守本规定。
  2. 承租人须按规定支付所有适用费用和成本。
  3. 停车场无人看守,酒店不对车辆及其物品负监管责任,不签订保管合同。
  4. 承租人对因停放车辆或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任何损害负全责,须在离场前及时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报告。

§ 4

支付停车费。

  1. 承租人应根据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在酒店前台支付费用,并提前提供车辆牌照号码。收费含增值税。
  2. 每小时停车收费3.00波兰兹罗提。
  3. 需开具含已支付停车费的增值税发票,须在结账前通知酒店前台。
  4. 停车费适用于全天候每周七天。
  5. 有关收费标准及罚款金额信息在酒店前台公示。

§ 5

合同罚款。

  1. 酒店可对违反第6条规定的承租人处以50.00波兰兹罗提合同罚款(大写:伍拾兹罗提零分),以罚款通知形式开具,付款方式为罚单中指定账户转账。酒店可就超出罚款金额的损失另行索赔。
  2. 酒店员工负责监督规定执行,开具并贴放罚款通知,留存副本。

§ 6

停车秩序与安全。

停车场禁止:

1) 危险车辆进入和停留:
a) 携带火器、违法物品、易燃、腐蚀性、爆炸性或其他危险物质,除非承租人持有合法许可且物资按技术标准妥善存放;
b) 总质量超过2.5吨的车辆;
c) 挂载拖车的车辆;
d) 技术状况危害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车辆,如燃油系统泄漏;
2) 加油、保养、维修、洗车、吸尘;
3) 污染停车场,如排放超标废气、破坏路面、油液泄漏;
4) 存放动产、燃料、易燃物及空容器;
5) 拖车;
6) 使用明火;
7) 在禁止停车区、非指定车位停车,阻碍其他车辆进出,停车时发动机未熄火;
8) 超过20公里/小时限速;
9) 不服从酒店员工指令;
10) 在停车场制造安全隐患;
11) 不遵守道路交通法(统一文本:2017年法律公报第1260号及后续修订)。

§ 7

个人数据保护

  1. 比得哥什公园酒店为以下目的处理承租人个人数据:
    a. 车辆照片(含车牌、品牌型号)——用于追缴违约罚款及确认车辆所有人信息,并保障停车场人员及财产安全,以及维护监管权益;
    b. 承租人姓名、经营公司名称、营业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(NIP)——履行法律义务及财务税务要求;
    c. 投诉人姓名、地址及车辆牌照——用于处理投诉。
  2. 个人数据控制者为比得哥什公园酒店。
  3. 酒店为履行法律义务处理上述数据。
  4. 数据处理基于合理合法利益。
  5. 提供个人数据为完成合法利益所必需。
  6. 数据可能共享给:
    a. 公共权力机关及受委托机构,如警方、法院等;
    b. 支持酒店业务的合作方,包括数据处理方和停车系统管理者。
  7. 数据不会传输至欧洲经济区外或国际组织。
  8. 承租人享有访问、更正、删除(遗忘权)、处理限制、数据可携带、反对处理及申诉权等个人数据权利。
  9. 承租人有权向监督机构投诉。
  10. 数据不进行自动决策或画像。
  11. 数据仅在租期内处理,租期结束后仅为维护权益保留必要数据,或按相关法律法规(例如增值税法、税收法)保存。
  12. 关于数据处理问题请联系数据控制者。

§ 8

投诉与申诉程序。

  1. 可对费用高低或服务质量提出投诉,方式包括:
    a. 书面投诉寄至:比得哥什公园酒店,Wrocławska 3,85-211比得哥什;
    b. 电子邮件投诉至:recepcja@parkhotel.bydgoszcz.pl
  2. 投诉应包含投诉人姓名、地址、车辆牌照号、投诉内容及罚单/收据复印件以便处理。
  3. 投诉不会影响承租人依法使用所有法定权利,包括诉讼权。

§ 9

费用与罚款催收。

  1. 合同罚款自罚单发出日起14天内未缴纳,且在发出复通知后,酒店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缴。
  2. 除罚款外,承租人还将承担相关诉讼、执行及车辆所有人查询费用。

比得哥什公园酒店室内停车场管理规定

本规定确定酒店室内停车场(以下简称“停车场”)的使用规则。规定中提及“我们”,应理解为所有者。

  1. 一般条款
    1.1 进入停车场即表示接受本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。
    1.2 停车场每日24小时开放,仅供酒店客户使用。
    1.3 停车场无人监管亦无监控。车主使用停车场即与我方签订租赁合同,酒店不承担车辆监管责任,不对车辆及人员因使用停车场产生的交通或停车事故承担责任。
  2. 免责条款
    2.1 对因盗窃、车辆损坏或第三方行为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;
    2.2 对车内留存物品及车载设备不承担责任。
  3. 承租人须承担对第三方及酒店财产造成的损害责任。
  4. 酒店有权决定暂时关闭停车场、限制车位数量、改变用途或调整开放时间。
  5. 停车场规定:
    5.1 为交通区域,须遵守交通规则及停车场所有标识和酒店员工指令;
    5.2 禁止非指定区域停车;
    5.3 限速20公里/小时;
    5.4 停车后车辆应熄火并关闭灯光、门窗及后备箱,关闭车内无线电设备;
    5.5 若因违章停车阻碍交通,车辆将被拖移,费用自理。
  6. 禁止事项:
    6.1 未经授权不得将停车场让予第三方,除非为离开停车场或取车;
    6.2 禁止饮酒;
    6.3 禁烟(指定区域除外);
    6.4 禁止乱扔垃圾、清洁、洗车、吸尘及更换车辆液体;
    6.5 禁止破坏酒店所有的设施及基础设施;
    6.6 禁止车辆维修、加油或保养;
    6.7 禁止使用明火。

酒店内部停车场的客户,如果其电话号码被MobiPoint系统识别,可通过拨打免费电话+48 22 439 08 60或使用智能手机应用中的对应按钮开门。